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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2023年知识产权执法十大案例

来源:bob的网页地址    发布时间:2024-04-29 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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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推动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力保护了经营者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选取了全省知识产权执法十大案例,现予公布。

  案例一: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机电汽车配件经营部侵犯“中国一汽”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3月3日,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机电汽车配件经营部开展检查,现场发现涉嫌销售侵犯“IMG_256”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各类润滑油及防冻液共403桶,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共计购进侵权润滑油及防冻液421桶,售出18桶,库存403桶,违法经营额共计15717元。另查明,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供货者相关资质,无进货合同、清单、票据,且商品的价值低于当时的市场行情报价的一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作出没收侵权润滑油及防冻液403桶,罚没款共计5万元的行政处罚。

  商标用于区分商品的来源,消费者基于对商标的熟知,从而信任标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假冒商标的行为严重损害权利人和消费的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处,对假冒注册商标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起到了震慑作用,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2年10月9日,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庆城县某商场商户唐某开展检查,现场发现涉嫌侵犯“杉杉”注册商标的服装49款206件,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明,唐某与该商场签订合同,约定经营“杉松”牌服装。但唐某在其商铺门牌和形象墙上装饰“shanshan”“上海杉杉”字样,在门牌上放大凸显“杉杉”二字,并将其购进的服装更换为上海杉杉服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服装吊牌,在合格证上打印“品牌杉杉”字样进行售卖。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查获的服装货值高达20余万,涉嫌构成犯罪,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3年6月29日,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当事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8.4万元,查扣的206件涉案服装由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处置。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作出没收侵权服装206件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当事人行为涉嫌犯罪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当事人涉刑被判决后,审判机关判处查扣的涉案服装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没收处理。严格执法与公正司法共同发力,体现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序衔接。

  2023年10月25日,甘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迭部县某食品公司做检查,现场发现印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包装盒,涉嫌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随即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未经依法审核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自产产品“迭部蕨麻猪肉”“迭部羊肚菌”“松茸”上冒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并予以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冒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违法行为。甘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作出罚款17260元,没收违法所得1502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甘南州市场监管局并没有直接对违法产品直接没收,而是督促当事人对盒体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进行了涂抹覆盖,这一行为达到了停止违法行为的目的,又为企业未来的生产节省了成本,从而使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充分体现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理念。

  2023年4月21日,武威市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某水产店货架上摆放的肉皮胶原蛋白冻外包装袋标示:“中国发明专利:ZL 02 1 31000.9”,涉嫌假冒专利,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销售的肉皮胶原蛋白冻专利已于2022年10月14日因有效期届满专利权终止。当事人共购进2022年10月14日后生产出厂的肉皮胶原蛋白冻80箱2400袋,已售出2394袋,库存6袋。当事人不能提供进货票据和销货清单以及供销合同。执法人员现场送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当事人主动召回售出涉案产品945袋。经确认,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所得为8383.8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83.8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专利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在消费者眼里常常是“高科技”和“创新”的代名词。专利权终止后,企业仍然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其目的是宣传商品,增强该产品在同类产品中的竞争力,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判断,扰乱市场秩序。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调查,依法对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有效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五: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金川区某超市销售侵犯“贵州茅台”“剑南春”“五粮液”“五粮春”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金昌市市场监管局、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与金川区公安分局联合执法检查,从金川区某超市查获“贵州茅台”“剑南春”“五粮液”“五粮春”等白酒58瓶,涉嫌侵犯知名品牌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明,上述白酒系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间当事人从霍某(已追究刑事责任)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非法窝点低价购进,不能说明合法进货来源。经辨认鉴定,上述白酒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货值金额14.1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予以立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权白酒58瓶,罚款28.38万元的行政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商标的商品,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协同查办关联案件,从终端到源头全链条式打击假冒白酒违法行为,起到了“打击一个、震慑一片、规范一个行业”的效果。

  案例六:平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陇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9月6日,平凉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平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4款标注有“窖陇南春(TM)”的白酒48瓶,其中“陇南春”三字特别突出,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明,上述白酒系安徽亳州某公司生产,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商品的购货凭证及相关资料。经辨认鉴定,上述4款白酒为仿冒“陇南春”注册商标白酒。上述涉案侵权白酒违法经营额为3.68万元,因未售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平凉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侵犯“陇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48瓶、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在调查过程中,由该批白酒生产地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补足了证据链条,发挥了市场监管协查机制优势。同时,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动办案,彰显了部门联合打击侵权假冒商品的效能。

  案例七:临洮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洮县某商贸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和假冒专利案

  2023年4月11日,临洮县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临洮县某商贸公司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新勤”牌拼音本、数字本封面“新勤”二字右上角有®注册商标标识,本子背面标注有“专利产品 未经许可 禁止印刷 伪造必究”字样,涉嫌构成冒充注册商标和假冒专利行为。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注册的“新勤”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国际分类:16)笔、削铅笔器、文具用胶带,并不包含作业本、练习本等,其在作业本拼音本、数字本封面标注“新勤”®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当事人提供的两份专利证书均与其销售的拼音本和数字本无关,即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拼音本和数字本)上标注了专利标识,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假冒专利行为。临洮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款共计23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执法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抽丝剥茧,认真核查,准确判断违法行为,体现了市场监管执法队伍的专业性。商标、专利作为无形资产,经营者为扩大产品影响力,吸引消费者关注,往往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商标及专利号码,但应当注意要按照规定,真实、诚信地标注,否则会构成违法。

  案例八: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案

  2023年9月12日,兰州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甘肃省市场监管局交办的案件线索,对甘肃某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代理申请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中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开展调查。

  经查明,2022年6月15日当事人与某协会签订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委托协议,约定当事人为该协会申请“庄浪大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使申报材料满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必须有《地方志》记载的要求,当事人将《庄浪年鉴2017》作为证明材料提交审核。2023年3月1日,因当事人提交的《庄浪年鉴2017》版权页中 CIP 数据核字号对应的书籍应为《红色经典小故事》,属于虚假材料,经审核依法被驳回。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庄浪年鉴2017》没有申请书号,没有公开出版,当事人提交的《庄浪年鉴2017》封面页、版权页系伪造。当事人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中提交虚假材料,扰乱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兰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地理标志是一个地区特色产品的“金名片”,备受各地政府和社会公众关注。近年来,个别商标代理机构在代理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为谋求不当利益,伪造并提交虚假材料,不仅加重审查负担,而且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在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中造假行为,维护了商标代理市场秩序。

  2023年3月16日,武威市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对凉州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头招牌上及店内悬挂的菜单上印制有WPS图片编辑图文商标及®注册标记。当事人现场提供不出该标志WPS图片编辑核定服务项目(第43类)4301类似群(提供餐饮、住宿服务)的商标注册证明。经执法人员检索,未发现该WPS图片编辑的图文商标的相关注册信息。

  经查明,当事人自2023年2月5日开始经营至现场检查日的餐饮服务营业额为31166元。当事人提供餐饮服务时使用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且标注注册标记的行为,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冒充注册商标行为,武威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作出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只有经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才是注册商标;未经注册或处于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商标,不可标明“注册商标”或者标注注册标记。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是体现品牌价值的重要途径。但是,商标使用不能随心所欲,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2023年3月23日,临夏州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康乐县某烟酒商售卖的12瓶“五粮液1618”、12瓶“五粮液8代”、18瓶经典装“国窖1573”、1瓶“剑南春”白酒的防伪标识与正品存在明显差异。经辨认鉴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销货凭证和票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经查明,上述侵权白酒已销售产品货值金额3.3万元,未销售货值金额5.5万元,涉案货值总金额8.8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临夏州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43瓶、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3万元,罚款26.4万元的行政处罚。

  酒类产品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多发的商品,由于普通消费者辨识力不高,违法经营者欺骗消费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务,不仅侵犯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增加了酒类产品的质量和安全隐患。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在同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不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也误导消费者,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上述侵权白酒系列案的查处,严厉打击了侵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有效维护了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